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帶動全球資料中心用電需求攀升,經濟部能源署預告修正《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》第九條附表七,將「產業效益評估」納入資料中心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項目。未來大型資料中心在申請設置或擴建時,除需說明供電規劃與能源效率外,還須提出對國內產業與AI生態系的具體貢獻。
經濟部能源署指出,臺灣為全球半導體與AI供應鏈重要基地,資料中心屬關鍵數位基礎設施,其設置除需考量電力供應與能源使用效率,也應同步評估是否能帶動在地產業發展。因此,本次修法在既有能源審查架構下,新增「產業效益評估」項目。
依修正內容,資料中心需於能源使用說明書中說明的「產業效益評估」項目及細項指標,包括投資與產業產值貢獻、就業人數、產業供應鏈效益、AI生態系賦能效益,以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。
其中,「AI生態系賦能效益」與「資通訊安全與韌性」被納入評估指標,意味不再僅將資料中心視為單純用電設施,而是AI產業基礎建設一部分,甚至評估資料中心投資帶來的產業發展效益。
能源使用說明書角色再擴大
能源使用說明書制度源自《能源管理法》第16條,主要針對大型用能開發案,要求業者在規劃階段提出用電需求、供電來源及節能設計,以供主管機關審查。
因資料中心用電需求大增,經濟部去年修正相關子法,要求能源使用量達5MW以上的超大型及主機代管資料中心,在新設或擴建階段須採用最佳可行技術(BAT),以提升能源效率並降低用電負載。
這次修法則進一步擴大審查範圍,從原本的供電可行性與能源效率,進一步擴大至產業效益評估,以兼顧能源與產業發展的綜合審查工具。
建立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
依規劃,資料中心投資案在選址階段即須先確認電力供應可行性,並與台電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取得所需電力容量。
後續申請案將由地方政府、科學園區或產業園區等受理機關,先行評估在地投資與產業效益,再轉送經濟部能源署審查。
能源署則將召開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,邀集經濟部產業發展署、台電公司、地方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,從供電可行性、能源效率與產業效益三大面向進行綜合審查。
經濟部能源署強調,算力即電力,透過強化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機制,可引導資料中心在規劃階段即納入電力配置、節能設計與區位選擇,同時強化與在地產業連結,提升整體AI供應鏈效益。